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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經濟政策的推動

2007-10-04 23:50:34  作者:  来源:互联网  浏览次数:180  文字大小:【】【】【
简介: 新經濟政策的推動新經濟政策是“五一三”事件後的其中一個最大的產物。在剖解五一三悲劇時,政府發現到種族間存在不平衡的問題。 巫統認為馬來人的經濟落後及貧窮和馬來人的心理感受,必須加以關 ...
新經濟政策的推動

新經濟政策是“五一三”事件後的其中一個最大的產物。在剖解五一三悲劇時,政府發現到種族間存在不平衡的問題。

巫統認為馬來人的經濟落後及貧窮和馬來人的心理感受,必須加以關注,因而於1969年7月1日,副首相兼全國理事書主任敦拉薩提出新經濟政策的概念,包括強調優先推行勞工集中工業,建立投資委員會,政府的更大參與工業,在必要時,建立本身的企業或進行聯營。

就業比例應反映出人口的比例,鼓勵在鄉村地帶設立工業,尤其是在東海岸和東馬地區,採取急速計劃訓練青年具有工藝知識,及擴展發展計劃。

到了1970年,政府加速其步伐,而在6月的時候,首相署的經濟策劃組提出的報告書,強調政府的政策是要確保種族間的收入平衡。但是比較明確表達新經濟政策的意旨和目標是在第2個大馬5發展計劃於1971出的時候,且進一步在1973年11月的中期檢討中加以闡明。

努力拉近城鄉距離

根據歷史分析,新經濟政策並不全然是新的概念,它只是繼續已經推行的政策。所不同的是所有的政策已連貫一致且加以表明,和更有決心的加以實施。

獨立以後的翌年(1958年),政府已展開工業化計劃,且提供獎勵制度,但進展緩慢。更早時,在殖民地時代,鄧普勒於1952年被委為欽差大臣時,亦注意到達致種族經濟平衡的重要,不過收效有限。

新經濟政策中就是孕育這種概念,後來國陣的天秤標誌即源於此。話說回頭,直到1969年為止,政府所作的努力是拉近城鄉的距離。例如1964年競選綱領中,聯盟即強調這一點。

政府的政策乃通過改善鄉村地區來協助馬來人。而1956年政府成立的聯邦土地發展局FLDA接著改為FELDA,是輔助較早成立的鄉村及工業發展局RIDA,但嫌發展不力,1956年改組成為人民信托局MARA,側重在交通、工商業、訓練、技術服務和貸款方面的工作。

其他機構如聯邦農業銷售局FAMA及土著銀行也成立,可是馬來人認為,所作的努力並未在實質上有多大的改變。

這個觀點在1965年及1968年約兩項土著經濟大會上提出。這是由政府贊助的大會,大會討論並通過成立國家企業公司PERNAS。已故賽惹花(逝世前是巫青團長,取代已失勢的拿督哈侖,但聲言繼續執行哈侖的任務)在第二次的經濟大會也指責自由企業。

所達到的結論是,既然馬來人感覺到難以在競爭制度下受惠,制度本身有需要改變。同時在會上,也建議南洛公司的40%產品應通過土著分銷商推售。這一些建議,為新經濟政策的提出奠下了基礎。(16)

保留商業股權給馬來人

五一三的事件,加速了政府擬定新經濟政策的決心。雖然新經濟政策被認為是由敦拉薩推動,而概念是是丹斯里雅沙里提出的,卻是當時馬來社會的一股思潮,包括回教黨也建議保留商業股權給馬來人。

最先表達出新經濟政策概念是在提出第二個大馬五年發展計劃時。它說道:“國民團結是國家的至高目標,如果馬來西亞社會及種族集團,在參與國家發展中,沒有獲得較平等與公平的地位,是無法分享現代化和經濟成長的成果,也將是不能達致的。

如果大部份的人民,仍然貧窮及如果沒有立足的就業機會提供,國民團結也不能促成。”

政府宣稱新經濟政策要達到兩大目標:(一)不分種族的提高國民收入和增加就業機會,以減少貧窮和最終消除貧窮。(二)重組馬來西亞社會以糾正不平衡,進而減少及最終消除在經濟上的種族區分。

這個過程包括現代化鄉村生活,城市的快速和平衡成長,在各個領域製造馬來人的工商業社會,以使到馬來人及其他原住民,成為國家經濟活動的伙伴。

成立許多機構推動政策

對此,政府聲言,新經濟政策不會使到某一集團受損或感覺到被剝奪。(17)

之後,政府成立了許多機構來推動新經濟政策,例如彭亨東區發展局(DARA)、慕達農業發展局(MADA)、馬來西亞農業研究及發展機構(MARDI)、國家稻米局(LPN)、樹膠業小園主發展局(RISDA、馬來西亞樹膠發展局(MARDEC)、馬來西亞糧食工業(FIMA)、漁業發展局(MAJUIKAN)、畜牧業發展機構(MAJUTERNAK)、土著銀行、農業銀行及農民機構(FOA)。

比較重要的機構是國家企業有限公司(PERNAS),國家石油公司(PETRONAS)、城市發展局(UDA)、馬來西亞國際船務公司(MISC)、國家投資公司(PNB)及各州成立的經濟發展局等。

在第2個大馬5年發展計劃進行中期檢討時(1973年),政府更明確的指示:“政府的目標是在20年後,馬來人及其他原住民(概稱土著),將在工商業的各個領域中佔有經濟股權的30%。

“因為1969年時,馬來人擁有的經濟股權只佔1.5%,同時馬來人的平均個人所得少過非馬來人的一半有餘,新經濟政策的目標,是要求迅速的重新分配有關在國民生產和職業中的比例。要達到這個目標,馬來人的經濟擁有權需要每年成長25%,而私人企業的成長率每年在10%之間。

這種大幅度的重新分配國民生產要達致成功,在很大程度上賴於政府的機構,進行大量的投資。(18)

政府的計劃,側重於對有限公司擁有經濟權。1970年,根據計劃顯示,在馬來西亞半島,馬來人的股權只佔1.9%,外資佔60.7%,華人佔25.5%,印度人佔1%。

外資主要控制現代化的農業和礦業,而在製造業、商業和金融也有50到60%。在考慮到馬來人的少數字的情形下,政府列下30%的股權是很高的擴展率,非馬來人則訂為40%,剩下的30%由外資控制。

購買股票賣給馬來人

到了第3個大馬5年發展計劃(1975-1980年)公佈時,報告書說:“第二個馬來西亞計劃所獲得之進展顯示,若要在1970年達到資本擁有權的分配目標,則在未來15年中,需作出極大的努力。公共機構將購買股票,最後發售給馬來人,這些機構如人民信托局、國企和它們的附屬公司、土著銀行、發展銀行、城市發展局、州經濟發展機構和它們的附屬公司。

當馬來人的收入和儲蓄增加,而有關企業又有穩定的盈利時,公共機構就將股票分售給馬來人。到了1990年,土著最少擁有私人企業30%的股權。因所需的資金甚巨,這些公共機構目前擁有5億4100萬元的股票,在未來15年中將增購及代管180億元之新股票。

非土著馬來西亞人之公司股權增長將不受阻,在第2個馬來西亞計劃下,他們的股權增長率為15.1%,由1975年至90年,預算每年增加15.5%,使升土著馬來西亞人到1990午時擁有經濟權的40%。

雖然他們的增長率此土著緩慢,但他們仍有相當的機會去增加他們的股權,他們可以購買新股至40%。”(19)

註:
See "Politics And Government In Malaysia" By R.S.Milne And Diane K.Mauzy
See "Politics And Government In Malaysia" By R.S.Milne And Diane K.Mouzy/P326 & 327
See "Malaysian Politics"/P410 & 411
參閱冷眼著《在國家經濟發展中華人經濟地位問題檢討》/刊於馬來西亞華人文化研究論文集第一輯/馬來西亞華文文化協會出版/1978年。
26-4-2004 02:29 PM

责任编辑:admin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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